深圳海关辅助执法作业服务项目(东部、西部片区)的答疑公告
2020/04/26
管理员
各供应商:
我机构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深圳海关辅助执法作业服务项目(东部、西部片区)(项目编号:SSZX2020-049)”招标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供应商的疑问函,针对提问,答复如下:
疑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商务标-同类项目业绩”中要求:“投标供应商近五年内(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同类服务项目(服务人数不少于100人),每提供一项得0.5分,满分5分。投标供应商与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续签合同不重复记分。”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商务标-履约评价”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符合上面‘同类项目业绩’要求的项目业绩,经服务单位考核评价为优或满意的,每提供一项得0.5分,满分 5分。”我司认为上述同类业绩评分标准的设置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依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招标文件(通用服务类)模板中关于投标人同类业绩情况作了如下规定:“由采购人填写与项目相关的业绩不得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业绩必须为已验收(履约评价)合格的业绩(设置业绩时间要求的,以项目验收或履约评价时间为准),项目业绩数量要求不得超过3项,业绩如设置金额或规模要求,必须与本项目预算和规模相当。按百分制设置各项分值。”按照该模板规定,投标人提供同类业绩数量不得设置超过3项,且评分分值不超过3分;本项目设置需要提供10个同类业绩,且总分值为5分,超过规定的业绩数量要求及分值,违反该规定。因此,依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关于政府招标文件(通用服务类)模板等法律法规,对本项目评分标准“同类项目业绩”“履约评价”做出修改。
回复:由于深圳海关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受海关总署直接领导,本项目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故不予更改评分标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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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