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项目关于招标文件质疑的统一回复(一)

2016/10/14管理员

各投标供应商:

2016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招标编号:SSZX2016-159)在招标公告期间收到投标供应商关于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经采购回复和确认,现统一回复如下:

质疑1:招标主体组成人员存疑。

招标文件第9页报价要求、第16页成立服务小组、第19页《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医责险服务方案》中,多次提到将第三方保险经纪人作为服务中心的组成人员,处理相关事宜。并应由中标方支付中标保险费的15%乍为经纪费。

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釆购方为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供应商为保险公司,医院和保险公司双方为合同主体,而本次招标文件中出现了不具备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招标主体资格的第三方保险经纪人,进行了硬性业务梱绑,并设定了经济利益关系。此条件的设定具有排他性,违反了政府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在招标文件中应将第三方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回复:1、本项目“采购方为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供应商为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方有权单方面委托保险经纪人。而前海民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人合法保险经纪人,并非本项目的供应商,是代表医院权益、协助医院安排保险和处理理赔等相关事宜的专业机构。

2、招标文件中列明保险经纪人亦是出于维护院方利益考虑,同时也是为了方便投标人更好的了解项目信息从而制定更完善的服务方案,没有贵司所描述的“具有排他性”,本招标要求对所有投标人同等适用,并未限制或排斥贵公司参与项目竞争。

3、本项目预算金额中已包含保险经纪费,明示经纪费比例的目的在文件第9页项目要求中项目信息已做了说明,是为了供应商做报价时更好的核算成本。

质疑2:防灾防损基金设立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第11页、第17页“防灾防损服务”规定,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建立专项防灾防损基金,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甲方的医患纠纷研究、数据库建立、纠纷处理培训和宣传等防灾防损事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防灾防损基金应在乙方收到保险费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单保费的5%提取建立。甲乙双方均应建立防灾防损部门及措施,保障甲乙双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能将甲方理应由医务科、质控科、保卫科、总务科等部门或第三方支出的防灾防损费用,均指定由乙方承担。且防灾防损是保险双方共同努力,为了防止或降低风险因素的发生,采取的相应措施,如需支出防灾防损费用,保险人自愿并可以直接予以支付,无需先行提取基金。以上质疑请贵公司予以澄清!

回复:1、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防灾防损基金, 主要作用在于通过事先预防以减少损失发生,从而降低中标承保人赔付风险,并非交由甲方直接使用。约定提取比例与方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采购方的合法权益。

2、防灾防损基金为专项专用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张伟

电话:0755-22385923

手机:15013881212

传真:0755-22385993

 

其他本次文件未涉及内容不作调整。

 


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

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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